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7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

債 務 人 高嘉群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、更正狀及聲請陳報
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,與
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第五條及特約條款之違約金條款
約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       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1 37,332元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39%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639%之3.639%計算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年息3.9708%之3.9708%計算違約金 2 336,000元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39%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639%之3.639%計算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年息3.9708%之3.9708%計算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