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嘉陞、詹旻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。
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