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
債 務 人 詹嘉陞
詹旻吉
一、債務人詹嘉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八點三五四一五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詹嘉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由債務人詹旻吉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
債 務 人 詹嘉陞
詹旻吉
一、債務人詹嘉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八點三五四一五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詹嘉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
由債務人詹旻吉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