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
債 權 人 周家弘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(據台端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,債務人為陳俊諭,非陳俊渝,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)
。
二、提出台南大同路郵局第70號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知之掛號郵
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,以釋明通知之情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
債 權 人 周家弘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(據台端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,債務人為陳俊諭,非陳俊渝,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)
。
二、提出台南大同路郵局第70號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知之掛號郵
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,以釋明通知之情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