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童守源
債 務 人 董清國
董陳阿秀
一、債務人董清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零陸佰參
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董清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
務人董陳阿秀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 1 7,890,633元 自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82%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201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童守源
債 務 人 董清國
董陳阿秀
一、債務人董清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零陸佰參
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董清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
務人董陳阿秀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 1 7,890,633元 自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82%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