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蘇炫銘


債 務 人 蔣忠穎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捌仟壹佰壹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