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29號
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債 務 人 江誼雯



一、債務人江誼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
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
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法第6條、
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均著有明文。本件經核債務人潘
巧綾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死亡,有戶役政資訊網
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則債務人潘巧綾既已死亡,對其請求
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