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欽、林冠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林永欽、林冠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林永欽、林冠廷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
本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6樓之13)。
四、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(查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一項載
明新臺幣(下同)8,400元,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卻提及管理
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等費用共計20,400元,
若本件僅欲一部請求,則請敘明請求總金額為何、個別細項
金額又為何)。
五、請提供被繼承人黃金生之除戶謄本(勿省略記事),並請說
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提及管理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
工程費之原因事實乃發生於被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前,或是
之後。
六、請陳報被繼承人黃金生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
情形。
七、承前述兩點,管理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之原
因事實乃發生於被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前,則請具狀調整本
件請求標的為「債務人林永欽、債務人林冠廷應在被繼承人
黃金生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……」;反之,則針對發生於被
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後始生之費用,請敘明「債務人林永欽
、債務人林冠廷共同給付債權人……」。
八、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(尤其是消防公共基金與
消防新設工程費)。
九、請提出債務人所有欠費明細。
十、請提出催告管理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共三種
費用之存證信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,如郵政回執簽
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
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十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欽、林冠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林永欽、林冠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林永欽、林冠廷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
本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6樓之13)。
四、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(查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一項載
明新臺幣(下同)8,400元,惟請求之原因事實卻提及管理
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等費用共計20,400元,
若本件僅欲一部請求,則請敘明請求總金額為何、個別細項
金額又為何)。
五、請提供被繼承人黃金生之除戶謄本(勿省略記事),並請說
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提及管理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
工程費之原因事實乃發生於被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前,或是
之後。
六、請陳報被繼承人黃金生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
情形。
七、承前述兩點,管理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之原
因事實乃發生於被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前,則請具狀調整本
件請求標的為「債務人林永欽、債務人林冠廷應在被繼承人
黃金生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……」;反之,則針對發生於被
繼承人黃金生死亡之後始生之費用,請敘明「債務人林永欽
、債務人林冠廷共同給付債權人……」。
八、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(尤其是消防公共基金與
消防新設工程費)。
九、請提出債務人所有欠費明細。
十、請提出催告管理費、消防公共基金與消防新設工程費共三種
費用之存證信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,如郵政回執簽
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
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十一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