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
債 權 人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森財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建文即合力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