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李秉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
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民國89年4月25
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89711126號函核准在案;又債權人分別
於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
公司)及民國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
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;另
民國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
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
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
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
之0000000000000000號、VISA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00
00號、JCB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
幣124,826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117,815元整(已到
期之本金新臺幣117,81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
),應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
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6,311元、違約金雜費計新臺
幣70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。債權人多次催
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51,020元 114年8月5日 清償日 14.5% 002 66,795元 114年8月5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李秉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公司於民國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
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並有民國89年4月25
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89711126號函核准在案;又債權人分別
於92年1月3日(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
公司)及民國95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
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;另
民國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
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
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
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
之0000000000000000號、VISA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00
00號、JCB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
幣124,826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新臺幣117,815元整(已到
期之本金新臺幣117,81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
),應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
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6,311元、違約金雜費計新臺
幣70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新臺幣0元。債權人多次催
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51,020元 114年8月5日 清償日 14.5% 002 66,795元 114年8月5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