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389號

債 權 人 楊謝雅惠即立偉螺絲實業社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釧有限公司、郭新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二債務人係「連帶」給付,抑或「共同」給付?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