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
債 權 人 高詩欣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、鍾良萍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
債 權 人 高詩欣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、鍾良萍間請求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