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415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楊浩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楊浩偉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
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
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
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
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
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
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
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4,414元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無 無 002 179,491元 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.65% 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 003 459,085元 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.65% 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 004 329,903元 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6.295% 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