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瑞龍間請
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第一項正確性(其中第一項所稱「
加計本金自到期日起」之到期日並未載明為何日,請具體說
明期日為何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張瑞龍間請
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俥安達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再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第一項正確性(其中第一項所稱「
加計本金自到期日起」之到期日並未載明為何日,請具體說
明期日為何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