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475號
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楊淑惠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
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63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
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2182元,共計新臺幣18812元整。經債權
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,俾
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