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
債 權 人 蕭美春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森林(原名:劉俊麟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劉森林(原名:劉俊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陳報本件各細項金額利息起算日為借款日之依據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1號
債 權 人 蕭美春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森林(原名:劉俊麟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劉森林(原名:劉俊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陳報本件各細項金額利息起算日為借款日之依據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