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陳易樟
債 務 人 高浤智(原名:高鵬翔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
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
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
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