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偉伯、吳順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。
二、債務人吳偉伯、吳順貴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偉伯、吳順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。
二、債務人吳偉伯、吳順貴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