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

債 務 人 吳偉伯


吳順貴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玖佰柒拾
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