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長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零捌拾參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長庚於民國113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7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879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
吳長庚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6
98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
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280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00% 002 新臺幣28383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00% 003 新臺幣940739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長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零捌拾參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長庚於民國113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7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879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
吳長庚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,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6
984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
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280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00% 002 新臺幣28383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00% 003 新臺幣940739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