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5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董祐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董祐青於民國113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5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1292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4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
董祐青於民國110年08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
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
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緣債務人董祐青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
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
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
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債務人董祐青於民國10
7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
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
年08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9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
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
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
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
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
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
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
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
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
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
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865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2 新臺幣276508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610% 003 新臺幣217624元 自民國114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610% 004 新臺幣71388元 自民國114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55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董祐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董祐青於民國113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5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1292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4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債務人
董祐青於民國110年08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
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
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
行之必要。緣債務人董祐青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
申辦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
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
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債務人董祐青於民國10
7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
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
年08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9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
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
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
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
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
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
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
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
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
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
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
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
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865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0% 002 新臺幣276508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610% 003 新臺幣217624元 自民國114年0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610% 004 新臺幣71388元 自民國114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