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苗柔安
詹孝宏
一、㈠債務人苗柔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
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;㈡債務人苗柔安、詹孝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苗柔安
詹孝宏
一、㈠債務人苗柔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
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;㈡債務人苗柔安、詹孝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貳萬零貳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