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60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黃如玉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旻幸即彤旺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郭旻幸即彤旺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
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