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9621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方宗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
月二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
日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六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
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
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
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
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12年09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120萬元整予相對
人,貸款期間7年,借期至119年09月20日屆滿,貸款利率約
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3.92
%機動計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
,到期還本者;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,不另收違約金。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
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
率依法定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)。
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,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
,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。另由系爭借
款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
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
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
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
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6月20日,經債權人
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
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
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及如上
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。
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