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宋佩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宋佩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4年8月12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㈠消費本金:19,368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㈡
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
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
。利息計算:1,166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㈢逾期費
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㈣雜項費用(即手續
費用):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
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
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
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
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
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
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
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
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68元 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宋佩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宋佩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4年8月12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 ㈠消費本金:19,368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㈡
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
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
。利息計算:1,166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㈢逾期費
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㈣雜項費用(即手續
費用):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
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
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
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
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
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
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
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
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
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68元 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