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春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09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
月12日止累計59,412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486元為本金;1,
22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
月12日止累計300,513元正未給付,其中291,734元為本金;
8,07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
月12日止累計93,478元正未給付,其中89,278元為本金;3,
40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3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
2日止累計49,164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866元為本金;1,298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
㈤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3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
2日止累計86,999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621元為本金;1,885
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
利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8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4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1734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9278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786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462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63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春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09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5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
月12日止累計59,412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486元為本金;1,
226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0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
月12日止累計300,513元正未給付,其中291,734元為本金;
8,07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
月12日止累計93,478元正未給付,其中89,278元為本金;3,
40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㈣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3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
2日止累計49,164元正未給付,其中47,866元為本金;1,298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
息。
㈤債務人許春忠於民國113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
2日止累計86,999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621元為本金;1,885
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
利息。
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48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4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1734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9278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786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84621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