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
債 權 人 鄭益仁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若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王若芸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(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
人與債權人間),如(「存證信函及回執」)、借據、本票
、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元之依據、
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。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
債 權 人 鄭益仁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若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王若芸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(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
人與債權人間),如(「存證信函及回執」)、借據、本票
、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元之依據、
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。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