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
債 權 人 潘雨鑫
債 務 人 桂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
萬伍仟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
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;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
息,民法第203條與2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經查本件債
權人主張以新臺幣(下同)81,000元作為本金,請求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
利息。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示,第一條約定75,000元方為
借貸本金,第二條則約定借貸期間內債務人應給付之利息6,
000元,第三條則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還本金及利息,則視
為全部到期等語,是故本件固然因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本金而
需一次清償本金與利息,進而對債權人負本金與利息之給付
遲延責任,惟就本金所負遲延利息依前述規定,僅得請求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,債權人就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
利息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次查債權人復請求
約定利息6,000元之遲延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八,惟利息不
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是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,亦於法無
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
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
債 權 人 潘雨鑫
債 務 人 桂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
萬伍仟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
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;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
息,民法第203條與20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經查本件債
權人主張以新臺幣(下同)81,000元作為本金,請求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
利息。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所示,第一條約定75,000元方為
借貸本金,第二條則約定借貸期間內債務人應給付之利息6,
000元,第三條則約定若債務人未依約還本金及利息,則視
為全部到期等語,是故本件固然因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本金而
需一次清償本金與利息,進而對債權人負本金與利息之給付
遲延責任,惟就本金所負遲延利息依前述規定,僅得請求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,債權人就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
利息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次查債權人復請求
約定利息6,000元之遲延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八,惟利息不
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是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,亦於法無
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
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