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債 務 人 吳月貴
林明鈺
一、㈠債務人吳月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捌萬零玖
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如對債務人吳月貴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林明鈺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;㈡債務人吳月貴、林明鈺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捌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;㈢債務人吳月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
幣壹佰柒拾肆萬零玖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,如對債務人吳月貴財產強制執
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明鈺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債 務 人 吳月貴
林明鈺
一、㈠債務人吳月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捌萬零玖
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如對債務人吳月貴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
林明鈺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;㈡債務人吳月貴、林明鈺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捌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;㈢債務人吳月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
幣壹佰柒拾肆萬零玖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,如對債務人吳月貴財產強制執
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明鈺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