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林○均即林○展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林○侑即林○展之繼承人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曾○倢即林○展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○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2,915,000元 114年4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 2.175% 114年4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 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林○均即林○展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林○侑即林○展之繼承人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曾○倢即林○展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○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2,915,000元 114年4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 2.175% 114年4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 左列利率之百分之十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