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楊天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以九期為限(以每月為一期);㈡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
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
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與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楊天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以九期為限(以每月為一期);㈡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
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
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與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