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
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

債 務 人 哈桑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許銘宏
○ 00號




債 務 人 許理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1,674元 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.81% 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0.681% 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.362% 2 609,609元 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 2.295% 無 無 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.81% 11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0.681% 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.362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