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31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張簡裕明
債 務 人 洪世濠即新榐工程




一、㈠債務人洪世濠即新榐工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
仟肆佰柒拾陸元,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㈡債務人
洪世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,及
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1:洪世濠即新榐工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1 9,571元 114年4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5月19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 0.3295% 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 2 197,905元 114年2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 0.3295% 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
附表2:洪世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1 9,571元 114年4月17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5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 0.3295% 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 2 197,905元 114年2月17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2.295% 114年3月18日起至114年8月4日止 0.2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114年8月5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 0.3295% 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65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