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邱梅香即林惠芳之繼承人


林見成即林惠芳之繼承人
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惠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
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
仟貳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