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
債 權 人 賴仲恩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映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外如借據、匯款記錄等其餘
可釋明之債權證明文件(台端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
名稱,無法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是否存有消費借貸關係)

二、債務人陳映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