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漢松
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
號8樓
電話:(00)00000000分機1189
債 務 人 張建明 住高雄市新興區振華里6鄰文橫二路127
巷22號5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建明所有對於第三人泰員工程
行之薪資債權及對於第三人麥寮橋頭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依
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所載,薪資債權之執行標的
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仁德區,而郵局存款債權之執行標的係在
雲林縣麥寮鄉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管轄,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執行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漢松
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
號8樓
電話:(00)00000000分機1189
債 務 人 張建明 住高雄市新興區振華里6鄰文橫二路127
巷22號5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建明所有對於第三人泰員工程
行之薪資債權及對於第三人麥寮橋頭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依
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所載,薪資債權之執行標的
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仁德區,而郵局存款債權之執行標的係在
雲林縣麥寮鄉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管轄,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執行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