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4年度司執字第163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31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
住同上
電話:00-0000-0000
債 務 人 吳海瑞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弄0號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十五
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41159號本票裁定
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3月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4
年3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
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1631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
住同上
電話:00-0000-0000
債 務 人 吳海瑞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0弄0號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十五
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41159號本票裁定
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3月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4
年3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
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