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陳德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,惟
查郵局無存款,保險契約亦無所得,另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
薪資債權,惟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
威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;經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
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、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陳德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338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,惟
查郵局無存款,保險契約亦無所得,另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
薪資債權,惟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
威合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;經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
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、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保險公會函在卷可稽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