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240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4032號
債 權 人 蔡雅慈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李宗翰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    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、
合曜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;經查,債務人已自上開第三
人公司離職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
;則債權人聲請執行屬於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住、居所
設籍在臺南市歸仁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
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