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69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6989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同上  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同上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玲臻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   
債 務 人 吳育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,經查
,債務人並無投保薪資資料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
查詢表在卷可稽;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臺灣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
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。依上開
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