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851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51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張志煌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債 務 人 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(停業中)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潘婕語 住屏東縣新埤鄉箕湖村民眾路2之5樓
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周孟融(民國100年6月9日出境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宋信德(民國100年6月9日出境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
司目前停業中,債務人周孟融、宋信德更早在本件支付命令
民國100年7月4日做成前之同年6月9日即出境(迄今未再入境
),僅債務人潘婕語住所係在屏東縣新埤鄉,有債務人入出
境資料、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屏
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2851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張志煌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
債 務 人 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司(停業中)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代理 潘婕語 住屏東縣新埤鄉箕湖村民眾路2之5樓
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周孟融(民國100年6月9日出境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宋信德(民國100年6月9日出境)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泰得國際漁業有限公
司目前停業中,債務人周孟融、宋信德更早在本件支付命令
民國100年7月4日做成前之同年6月9日即出境(迄今未再入境
),僅債務人潘婕語住所係在屏東縣新埤鄉,有債務人入出
境資料、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屏
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