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9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2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12樓
債 務 人 廖靜薇即廖沛禎即廖彩鈺
住高雄市仁武區烏林里025鄰仁林路267
巷9弄11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
為地在臺中市北屯區(臺中松竹郵局),此有郵政存簿儲金帳
戶查詢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292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楊文弼
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12樓
債 務 人 廖靜薇即廖沛禎即廖彩鈺
住高雄市仁武區烏林里025鄰仁林路267
巷9弄11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
為地在臺中市北屯區(臺中松竹郵局),此有郵政存簿儲金帳
戶查詢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