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3067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067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建海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6樓
債 務 人 楊檸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存款,並就債務人在南山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未投
保勞保,三重五常郵局存款未達起扣點,保險契約行為地在
臺北市信義區,均非本院轄區。而本件係債權人逕行提出債
務人保單聲請強制執行,非司法院頒行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
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範疇,債務人住所地法院
亦無管轄權,仍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3067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建海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6樓
債 務 人 楊檸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存款,並就債務人在南山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未投
保勞保,三重五常郵局存款未達起扣點,保險契約行為地在
臺北市信義區,均非本院轄區。而本件係債權人逕行提出債
務人保單聲請強制執行,非司法院頒行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
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範疇,債務人住所地法院
亦無管轄權,仍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