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36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69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104-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-0000分機28377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    
           電話:00-0000-0000#28377
債 務 人 鄭子晨即鄭嘉儀即鄭家儀
           住81170-高雄市楠梓區內環北路101
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子晨即鄭嘉儀即鄭家儀所有對
於第三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之薪資債權,此有勞
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第三人設立公司登
記地址在臺南市鹽水區,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