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389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8934號
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 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 住同上 
代 理 人 許崇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債 務 人 邱士益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之19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
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
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
後為強制執行,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,查
債務人住於臺南市,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,依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