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462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263號
債 權 人 羅章柔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路0號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           電話:0000-000000
債 務 人 林宏倫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
居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宏倫對於第三人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
○之勞作金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
南市歸仁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