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999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9996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威 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
債 務 人 陳朝誠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
為地在臺中市西屯區(臺南海佃郵局、楠梓郵局存款均未達
起扣點),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