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29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2907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徐茂林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
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
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。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
第三人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中,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
高雄市前鎮區,非屬本院轄區,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
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