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53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345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設同上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江依宥
住同上
債 務 人 林冠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
司之薪資債權,經查,債務人已從該第三人公司辦理退保,
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;另債權人聲
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中庄郵
局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
高雄市大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55345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設同上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江依宥
住同上
債 務 人 林冠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
司之薪資債權,經查,債務人已從該第三人公司辦理退保,
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;另債權人聲
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中庄郵
局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
高雄市大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
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