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89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9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送達代收人 林孝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林嵩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十七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臺中市,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
資料在卷可稽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是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強
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
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
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
114年度司執字第589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送達代收人 林孝親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林嵩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十七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
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戶籍地設於臺中市,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
資料在卷可稽,本院並無管轄權。是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強
制執行,顯非屬本院管轄,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
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,爰依
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